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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革后多收燃气工程装置费52万元!云南一燃气公司被罚!18新利luck官网

来源: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10-15  |   次浏览

  8 层(含 8 层)及以下用户 3400元/户,8 层以上用户 3600元/户,别墅 4800元/户为标准收取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降为2600元/户,然而当事人在符合新规调整对象的情况下,对普通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按照2900元/户收取,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被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市监局在当事人向商品房买受人退还了多收取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52.17万元后,认定其无违法所得,最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国家市监总局之前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也规定,对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本案中市监局认定当事人在退赔后没有违法所得,值得商榷。

  燃气部分项目收费实施政府定价,而地方对于燃气价格规定较为零散,且存在变动,收费合规管理作为燃气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地方主管部门出台的燃气价格相关文件,避免行政处罚风险。

  除此之外,若不慎陷入行政处罚风波,燃气企业可以参照本案例当事人做法,积极配合退还违法所得,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承认错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减少行政处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2.燃气企业被处罚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看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新规定

  法定代表人:倪**,*,**族,**文化,19**年**月**日出生,现年**岁,住址:四川省**县**镇**村**组**号

  2023年6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元谋****有限责任公司乱收燃气工程安装费。本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及商品房买受人就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等小区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2023年7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查获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10月7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作出处理决定(延至2023年11月6日),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延至20**年**月**日前作出处理决定)。经查,当事人于20**年**月**日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县行政区域内工业、民用天然气供气和L/CNG车船加储气站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县人民政府**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合同》后,于20**年**月**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1M,有效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20**年**月**日换发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云20210******2G,有效期四年),在**开展管道燃气工程筹建及天然气经营活动。自 20**年**月起当事人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管道天然气及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字〔2019〕49号)、《**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14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字〔2019〕182号),向**县**A 区 B 区、**、**、**、**一期二期、**、**等小区商品房买受人5031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共计1462.74万元。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从**县发展和改革局调取的以下文件都对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收取时间、收费标准和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2017年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第七项明确指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性质的收费涵盖范围严格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

  2.2019年5月15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管道天然气及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字〔2019〕49 号),对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县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配套设施安装和用气费用暂行收费标准的请示》进行批复,明确了“一、城镇居民用户(包括新建小区、适宜开发的老城区用户)燃气工程建设费标准为:8层(含 8 层)及以下用户3400元/户,8层以上用户3600元/户,别墅 4800元/户。燃气工程建设费包括从燃气主管道至灶具前的设计、施工和工程材料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燃气灶购置费用。新建商品房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费已计入房价的,不得再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管道工程建设费。五、本收费标准从2019年 5月20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将两年运行成本报我局另行制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若省、州有新的收费政策调整,按新的收费政策执行。”

  3.2019年11月19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14号),就降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节选,详细内容详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严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一)严格定义: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二)规范名称:将《云南省定价目录(2018 年版)》中“住宅燃气管道工程配套建设费”、我州的“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统一规范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二、降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一)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服务费和材料费包干,安装材料详见附件(***州住宅燃气安装工程材料明细表)。1.新建住宅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降为2600元/户。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由燃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要求(一)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双方签订的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为界限,燃气工程安装公司要在收费醒目的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用心做好优质服务,出现问题和矛盾要及时与用户沟通协商,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汇报;”

  4.2019年11月25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字〔2019〕182 号),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14 号)转发给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相关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收费标准及相关定义、内涵、执行时间等严格按照《**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14 号)规定执行。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管道天然气及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字(2019) 49 号)文件中有关城镇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燃气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停止执行。二、居民、非居民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仍然按照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管道天然气及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字〔2019〕49 号)规定的价格执行,即:居民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4.1 元/立方米;非居民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5.20元/立方米。三、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2023年7月12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207号),明确指出:“二、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各县市可在州定最高限价内制定辖区最高收费标准。州最高限价标准为: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每户2600元,老旧小区住宅每户2900元;独立式居住楼(含独栋别墅、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商住两用房、城中村自建房等)每户4800元。具体每户收费标准由供用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三、定价范围住宅燃气工程安装具体内容为:住宅小区燃气管道勘察设计、质检、监理、建管费以及小区庭院管网建设、调压箱(柜)和户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安装,入户至灶前阀范围内管线,一个接气点和一块燃气表,不含灶具。四、新建商品住房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包括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燃气工程安装合同但本文印发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14 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证明,当事人 2019 年 12 月 1 日(含 12 月 1 日)以后以 2900元/户向普通住宅多层商品房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

  在对案件的深入调查过程中,2023年11月1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2023〕229号),明确提出了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二、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一)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标准: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标准为: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每户2600元,老旧小区住宅每户2900元;独立式居住楼(含独栋别墅、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商住两用房、城中村自建房等)每户4800元。非住宅燃气工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与用户进行协商确定。四、相关要求从2023年6月12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为界限,新建商品住房在2023年6月12日前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但在2023年6月12日以后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执行本通知规定。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进入商品房价格后,燃气公司应主动会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切实做好工程的建设安装、交接验收以及建设安装费用的结算等相关工作,不得向购房者重复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也不得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之外的任何费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竣工验收交房时,户内管道燃气的相关设施设备等应同时向购房者交付。”

  2023年11月1日,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议纪要》中,明确了有关事项:一、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管理,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标准为: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每户2600元,老旧小区住宅每户2900元;独立式居住楼(含独栋别墅、双拼别墅、联排别墅、商住两用房、城中村自建房等)每户 4800元。非住宅燃气工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工程安装企业与用户进行协商确定。新建商品住房配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同意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燃气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二、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间,在2023年6月12日前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并在6月12日以前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的,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谁安装谁收费原则执行。

  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2023〕229号)和《会议纪要》精神,**县***、***、***、***等四个小区符合“谁使用谁付费,谁安装谁收费”的范围。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5日提供的《查询项目第一次预售情况》显示:***县***、***、***、***四个小区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 2019 年 12 月 1 日之后,应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标准,即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按2600元/户的标准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但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标准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实际是以2900元/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经查,2019 年12月1日(含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间,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按2900元/户向***、***、***、***四个小区的1739户普通住宅多层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超出政府指导价2600元/户的标准向每户多收取300元,共计多收燃气工程安装费52.17万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2日,向当事人下发并送达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市监责退〔2024〕1号),责令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将多收取的燃气工程安装费价款退还商品房买受人。因极大部分商品房买受人系省外人员,未长期在元谋居住,退费工作进展缓慢,当事人不能在通知期限内按时将多收取的燃气工程安装费价款退还给商品房买受人,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延长退款期限的申请》请求延长退款期限,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延长退款期限三十日(至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前向商品房买受人退还了多收取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 52.17 万元,无违法所得。

  1.《举报登记表》1份(1页)和6户商品房买受人的调查材料(342页)〔商品房买受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6页、《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6份共274页)(合同编号分别为:NCY00545***、NCY006*** 、NCY004***、 NCY00602***、NCY005893***、NCY0060***、《天然气安装入户及供用气合同》或《管道燃气安装及供气合同》复印件6份共30页、《天然气安装材料费收据》复印件6份共6页、《调查笔录6份共26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照片16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的情况;

  3.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至2023年5月《燃气安装费财务明细分类账》账册4本312页、未入账“燃气工程安装费”收据复印件118份48页和元谋****居民用户登记表10本480页,证明本局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燃气安装费(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情况;

  4.元谋****有限公司《询问笔录》1份3页,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页;楚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询问笔录2份7页,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1页、《收据》复印件3份3页,证明**县***A区B区、***、***、***、***一期二期、***、***等小区商品房开发商未将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的情况;

  5.元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调查笔录》1份3页,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印件1份1页;成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元谋分公司《询问笔录》1份3页,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2页;元谋****物业有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3页,以及该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印件各1份2页,证明****A区B区、****、****苑、****、****一期二期、****、****等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公司未参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情况;

  6.元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共 3 页,证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基本存款账户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县行政区域内工业、民用天然气供气和L/CNG车船加储气站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县人民政府***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投资合同》复印件各1份共24页,证明当事人取得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民用天然气供气和L/CNG车船加储气站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8.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定代表人倪**的公民身份情况;

  9.元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办公室主任杨**、员工高**、会计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4页,证明张**、杨**、邓**18新利luck官网、高**等四人的公民身份情况;

  10.《***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市监询通字〔2023〕第01-0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12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1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市监限提通字〔2023〕第01-05 号及《送达回证》各 1 份共 10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要求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12.《关于商请调取相关资料的函》(*市监调函〔2023〕第01-07号)7份共7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商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

  13.对元谋县***家电服务部《询问笔录》1份 6 页,以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代收协议》《材料及人工费用价目表》《元谋县***家电服务部预埋派工单》复印件各1份共7页,证明元谋县***家电服务部向***A区B区、***、***、***、***一期二期、***、***等小区商品房买受人提供燃气表外至灶具燃气管道的安装服务及相关材料和收取“预交材料费”的情况;

  14.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15.当事人提供的***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改字〔2019〕182 号)打印件1份7页,证明当事人已收到《***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314号)的情况;

  16.本局在政务平台上提取的《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1份6页;在***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取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207号)1份4页,证明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事实;

  17.本局在政务平台上提取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2023〕229 号)1份3页;***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1月1日联发的《会议纪要》1份2页,证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等小区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

  1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年6月29日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根》8份8页、2023年8月28日提供的《***县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预售项目情况》1份5页、2023年9月27日提供的《关于*市监[2023]3-2的回函》 1份1页、2023年12月5日提供的《查询项目第一次预售情况》1份1页;***县自然资料局2023年6月29日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1页;***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12月8日提供的《***县***A区B区、***、***、***、***一期二期、***、***等小区 2023年6月12日前已取得的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相关资料》16份35页,证明***、***、***、***四个小区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在2019年12月1日之后,应执行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最高限价标准,即普通住宅多层(含单元房、小高层、高层)每户2600元的标准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事实;

  19.当事人提供的空白《管道燃气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和《天然气安装入户及供气合同》各1份共1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管道燃气安装服务及收费的格式文本;

  20.当事人提供的与用户签订的《管道燃气安装及供用气合同》(合同编号00***5)《天然气安装入户及供气合同》(合同编号0***5)各1份共10页,证明当事人与小区商品房买受人约定的管道燃气安装服务及收费的事实;

  21.《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燃气工程安装费统计台账》10份475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7月20日燃气工程安装费情况说明》1份3页,《情况说明》1份1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名单》7 份297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收取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汇总表》 1份1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 2023 年6月11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签合同)名单》7份56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签合同)汇总表》1份1页,《关于燃气工程安装费收取情况的补充说明》1份3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0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名单》5份8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12至2023年7月2020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汇总表》1份1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0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签合同)名单5份8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7月20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签合同)汇总表》1份1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19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名单》 3份4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19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汇总表》1份1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19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签合同)名单》1份2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19日收取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未签合同)汇总表》1份1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1日至2023年9月19日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当事人自2019年12月1日(含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向***A区B区、***、***、***、***一期二期、***、***等小区商品房买受人5031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共计1462.74万元的事实;

  22.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杨**《询问笔录》1份5页;经理张**《询问笔录》1份9页;办公室员工高**《询问笔录》1份4页;会计邓**《询问笔录》1份5页;委托代理人张**《询问笔录》3份23页,证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事实;

  23.对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7页18新利luck平台,证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文件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事实;

  24.《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收取***、***、***、***小区普通住宅多层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名单》1份84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收取***、***、***、***小区普通住宅多层用户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汇总表》1 份 1 页;《元谋*****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普通住宅多层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收取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元谋*****有限责任公司向***、***、***、***四个小区普通住宅多层用户超标准收燃气工程安装费的事实;

  2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市监责退〔2024〕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退款期限告知书》(*市监延退告〔2024〕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2页,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将多收的燃气工程安装费价款退还给商品房买受人的情况。

  2024年5月8日,本局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请求酌情减轻处罚:

  1.由于公司没有深层研究解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管道天然气及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批复》(*发改字〔2019〕49号)、《***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2019〕314号)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州城镇燃气 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字〔2019〕182号)要求,造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超出政府指导标准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的情况。

  2.针对公司超出政府指导标准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的情况,公司高度重视,做了深刻的反思,并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积极配合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要求,对***、***、***、***小区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燃气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2023〕229 号)文件规定,对超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的用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退回超收费用。

  3.公司将深刻吸取本次没有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教训,及时在公司内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条例和制度等,举一反三,并做出深刻反思,保证以后绝对不会再出现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等情况发生,全心全意的为用户做好保供服务,尽心尽力做好天然气的安装、维修等服务工作,共建美好元谋。

  4.自2023年7月至今,由贵局立案调查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一案发生后,每次的询问调查,都据实回答询问,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5.近年来,随着人工成本、各类材料和能耗成本的大幅上涨,导致销售价格与经营成本倒挂,且***县工商业报装业务停滞不前,导致公司年年亏损。在生产经营举步维艰之际,为保障完成2024年***县政府下达的通气目标任务,展现特许经营企业的责任担当,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康养城小区600余户燃气配套设施入户、工业园区20公里天然气管道入园的工程建设。上述基础设施投入资金需求巨大,从公司目前的经营收支情况分析,已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和压力。为支持***县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恳请体谅公司生产经营风险和困难,酌情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本局责令退款通知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停止超过标准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在本局要求的时限内提前完成清退,退还多收取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52.17万元,为支持鼓励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当事人在接到州、县关于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有关文件后,不严格执行文件精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向商品房买受人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时间长达四年,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鉴于当事人能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收到本局责令退款通知后,当事人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会,并立即停止超过标准收取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行为,在本局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清退,退还多收取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52.17万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适用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9.《〈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适用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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