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新利luck综合文丰研讨 建立工程价钱调解身分及司法认定
来源:小编 | 发布时间: 2024-12-19 | 次浏览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格争议始终暂居争议问题的核心地位,因其涉及价款比例高,建设周期长,成为建设工程价格调整的主要动因和争议原罪。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前提下,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合理分担价格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相关建筑法律规范及建设工程计价规范、规则,均就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作出调整规范和建议,而实践中虽然有向规范趋向的走势,但在利益和角色定位不同的语境下,仍有发生千奇百怪的变造形态。因此,在法律规定适用实践基础下,本文试从各类型的价格调整因素的认定分析,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影响进行归类分析,提供实践处理建议。
从大类别工程项目进行分析,在投资决策阶段对造价形成影响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施工流程及指标的规范性。2、工程投资决策期的施工方案管理规范性和实用性。3、施工技术的常规性和特殊性分析论证18新利luck平台。4、工程造价控制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有效性。5、特殊造价影响因素的考虑和兼顾。
在此阶段中与工程造价有着直接联系的影响因素,主要体现在投标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格确定程序主要为招标投标和谈判。招标投标工程的签约合同价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依据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谈判磋商程序的工程依据双方协商、审定的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直接约定。投标报价或工程预算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签约合同价的总金额和组成细目,由标明计价分项、工程量(模拟工程量)、工程单价、计算基础及计算系数等内容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来反映18新利luck综合。
人工单价对工程造价影响也很大,通常由各地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文件进行规范。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周期长,在此期间,人工单价在不同地域或不同时期可能会经历多次调整,这种调整是无法预见的,也不是双方当事人所导致的,如果不允许根据单价发生的波动进行调整是不符合客观情况的,有悖于公平原则。但是在调整时还需要注意幅度问题,根据各地规定的涨跌幅度或约定的幅度,进行重大变化的认定。
一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以后,建设单位就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工程建设,不允许有变更。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政府区域的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土地、工程的规划和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根据变化的情况重新订立合同,这种变化属于发生了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2月02日)对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实际施工未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应当适用固定价结算。如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主张工程量增减的当事人,对工程量增减是否存在、实际数量及价款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格结算,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能否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不予支持;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超出了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发生异常变动的情形,如继续履行固定价格合同将导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显失公平的,则属于发生了当事人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相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执行。
投标风险的承担招标人应当明确,不明确可进行投诉;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材料计价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风险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合理分担,禁止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风险规则。
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资料收集、准备工作。当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约定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汇集相关资料,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并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便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测算发布价格信息。如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期延误,按下列方法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的建筑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较低者。
若合同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有约定且合同双方无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建筑材料价格或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无约定或约定无限风险时,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造成合同一方继续履约困难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执行。“主要建筑材料”的比例和材料价格调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编制“主要建筑材料”清单及价格。“主要建筑材料”清单中列出的材料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总金额的比例从大到小排列,从大到小依次累计比例不低于70%。“主要建筑材料”以外的材料,可按照材料价格指数调整。
4、政府规划变更(土地出让规划变更(容积率、限高等)、政府配套基础设施(教育、绿化、道路、管网、地下管廊等)、公共服务企业(供热、供水、通讯等)区域规划变更)导致的设计变更
对于设计变更,如发生在固定价款合同中,且当事人未对其进行约定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处理,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法律、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倾向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参照相应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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